水利部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规范
本报讯 水利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公告》,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规范。
公告明确,在是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浅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
是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
是紧急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轻微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处罚包含警告、通报批评、以浅易程序作出的罚款;
一般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处罚包含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
紧急失信信息涉及的行政处罚包含吊销许可证件、减少资质等级、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拓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不能申请行政许可。
公告规定,是轻微失信信息、予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经营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并向经营主体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据悉,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包含参与水利建设活动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维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水平测试、机械制造、材料设施供货、信息化管理软件建设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有关从业职员。
(乐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