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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点击数:2788 发布时间:2025-03-28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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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范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江苏财政厅日前颁布《江苏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财政资金用绩效。《方法》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可以参考采购项目特征、市场实质和履约封控等状况,使用一次性验收和分期(分段)验收等方法拓展履约验收。采购人原则上应依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状况自行组织履约验收。确有必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采购人应与其订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内容、标准、需要、成本等权利义务事情,委托成本列入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审察代理机构出具的验收建议,并书面确认验收建议。委托履约验收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对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代理机构应依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准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帮助采购人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纠纷等。提供商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配合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做小项目验收,提供与验收有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目、水平、安全等资料,依据实质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状况剖析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购人、代理机构和提供商不能相互串通,进行不真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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